说文解字:執 57F7

 異體: 𡙕𡘺
部首㚔(幸) 注音ㄓˊ
拼音zhí 卷別十下

字形演变


粹947(甲)

前6.17.4(甲)

前5.36.4(甲)

員方鼎(金)
西周早期或中期

戈冬簋(金)
西周中期

散氏盤(金)
西周晚期

師㝨簋(金)
西周晚期

多友鼎(金)
西周晚期

兆域圖銅版(金)
戰國晚期

包2.15反(楚)

包2.120(楚)

說文‧㚔部

睡.封51(隸)

老子甲26(隸)
西漢

武威簡.有司4(隸)
西漢

石門頌(隸)
東漢

尹宙碑(隸)
東漢

熹.春秋.昭十三年(隸)
東漢

楷書

说文解字

 之入切 頁碼:第 345 頁,第 7 字   𡙕 異體: 𡘺執

捕罪人也。从丮从㚔,㚔亦聲。
附注  董作賓《殷曆譜》:「㚔,象手械,即拲字,蓋加於俘虜之刑具也。」附注  《說文新證》:「甲骨文从㚔拘人,人形或跪或立,但雙手一定套在㚔(梏)中。金文人形與㚔形分離,訛為丮,或加廾,或於人形下端加『止』。」

白话版

,抓捕罪人。字形采用“丮、幸”会义,“幸”也是声旁。

解说版

甲骨文作,像在俘虜或罪人的兩手上加上桎梏,像桎梏之形。金文人手已與刑具分離,或增添「廾」形,表示手持桎梏,加諸罪刑徒。形變為,與戰國文字、篆文構形相同,今隸變寫成「幸」。伏罪跪坐之人形,金文形變為立人形,兩手仍存短畫以像刑具。戰國文字「廾」改易從「又」,立人形,形變為丮,篆文從丮、從㚔。《說文‧㚔部》:「執,捕罪人也。从丮、从㚔,㚔亦聲。」從㚔,表示音讀,兼表桎梏;從丮,像人伸出雙手,會合手持桎梏,加諸刑徒,本義為拘捕問訊。在六書中屬於形聲兼會意。臺灣標準字作「執」,規範字作「执」,是草書楷化,見於宋刊本《古列女傳》及宋元以來通俗文學刻本。

说文解字注

 之入切 頁碼:第 1983 頁,第 1 字   第 866 頁,第 5 字

捕辠人也。
段注  辠各本作罪。今依《廣韵》。《手部》曰:捕者,取也。引申之爲凡持守之偁。
从丮㚔。
段注  會意。
㚔亦聲。
段注  之入切。七部。今隷作執。

说文系传

 之習反 頁碼:第 821 頁,第 2 字 

捕罪人也。從丮、從㚔,㚔亦聲。
鍇注  臣鍇曰:「丮音掬,持也。會意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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