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文解字:執 57F7
異體: 𡙕𡘺 | ||
部首:㚔(幸) | 注音:ㄓˊ | |
拼音:zhí | 卷別:十下 |
字形演变
粹947(甲)
前6.17.4(甲)
前5.36.4(甲)
員方鼎(金)
西周早期或中期
戈冬簋(金)
西周中期
散氏盤(金)
西周晚期
師㝨簋(金)
西周晚期
多友鼎(金)
西周晚期
兆域圖銅版(金)
戰國晚期
包2.15反(楚)
包2.120(楚)
說文‧㚔部
睡.封51(隸)
秦
老子甲26(隸)
西漢
武威簡.有司4(隸)
西漢
石門頌(隸)
東漢
尹宙碑(隸)
東漢
熹.春秋.昭十三年(隸)
東漢
楷書
说文解字
之入切 頁碼:第 345 頁,第 7 字 續 丁 孫𡙕 異體: 𡘺執
附注 董作賓《殷曆譜》:「㚔,象手械,即拲字,蓋加於俘虜之刑具也。」附注 《說文新證》:「甲骨文从㚔拘人,人形或跪或立,但雙手一定套在㚔(梏)中。金文人形與㚔形分離,訛為丮,或加廾,或於人形下端加『止』。」捕罪人也。从丮从㚔,㚔亦聲。
白话版
执,抓捕罪人。字形采用“丮、幸”会义,“幸”也是声旁。
解说版
甲骨文作,像在俘虜或罪人的兩手上加上桎梏,像桎梏之形。金文人手已與刑具分離,或增添「廾」形,表示手持桎梏,加諸罪刑徒。形變為,與戰國文字、篆文構形相同,今隸變寫成「幸」。伏罪跪坐之人形,金文形變為立人形,兩手仍存短畫以像刑具。戰國文字「廾」改易從「又」,立人形,形變為丮,篆文從丮、從㚔。《說文‧㚔部》:「執,捕罪人也。从丮、从㚔,㚔亦聲。」從㚔,表示音讀,兼表桎梏;從丮,像人伸出雙手,會合手持桎梏,加諸刑徒,本義為拘捕問訊。在六書中屬於形聲兼會意。臺灣標準字作「執」,規範字作「执」,是草書楷化,見於宋刊本《古列女傳》及宋元以來通俗文學刻本。
说文解字注
之入切 頁碼:第 1983 頁,第 1 字 許 第 866 頁,第 5 字
段注 辠各本作罪。今依《廣韵》。《手部》曰:捕者,取也。引申之爲凡持守之偁。捕辠人也。
段注 會意。从丮㚔。
段注 之入切。七部。今隷作執。㚔亦聲。
说文系传
之習反 頁碼:第 821 頁,第 2 字 述
鍇注 臣鍇曰:「丮音掬,持也。會意。」捕罪人也。從丮、從㚔,㚔亦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