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文解字:社 793E
異體: 𡉹𥙭𣒮 | ||
部首:示 | 注音:ㄕㄜˋ | |
拼音:shè | 卷別:一上 |
字形演变
中山王昔鼎(金)
戰國晚期
包2.138反(楚)
包2.210(楚)
新甲3.250(楚)
望1.125(楚)
說文古文
說文‧示部
老子甲後357(隸)
西漢
孫臏16(隸)
西漢
禮器碑陰(隸)
東漢
尹宙碑(隸)
東漢
楷書
说文解字
常者切 頁碼:第 4 頁,第 22 字 續 丁 孫社 異體: 𡉹
𥙭 異體: 𣒮
附注 郭沫若《甲骨文字研究》:「(甲骨文)土為古社字。」
白话版
社,代表土地之主,土地之神。字形采用“示、土”会义。《春秋传》上说:“共工的儿子句龙是土地神。”周礼规定:每二十五户人家立一个祭拜土地神的社坛,并在各个社坛上当地土土地所适宜生长的树木。,这是古文写法的“社”。
解说版
此字始見於戰國文字,與篆文構形相同。甲骨卜辭以「土」為「社」,乃土地之神。戰國金文〈中山王鼎〉「社稷」之「社」,土上有時增益「木」形,表示種植樹木之義,與古文「」構形相同。《說文‧示部》:「社,地主也。从示、土。《春秋傳》曰:『共工之子句龍爲社神。』《周禮》:『二十五家爲社,各樹其土所宜之木。』,古文社。」社字從示、從土,從示,表示與鬼神祭祀有關;從土,表示與土地有關。本義指土地之神。在六書中屬於異文會意。
说文解字注
常者切 頁碼:第 29 頁,第 2 字 許 第 12 頁,第 3 字
段注 《五經異義》:今《孝經說》曰:社者土地之主。土地廣博。不可徧敬。封五土以爲社。古《左氏》說。共工爲后土,爲社。許君謹案曰:《春秋》稱公社。今人謂社神爲社公。故知社是上公。非地祇。鄭駁之云:社祭土而主陰氣。又云:社者神地之道。謂社神但言上公。失之矣。人亦謂雷曰雷公,天曰天公。豈上公也。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稷之神若是句龍,柱,棄。不得先五嶽而食。又引司徒五土名。又引《大司樂》五變而致介物及土示。土示五土之緫神。卽謂社也。六樂於五地無原隰而有土祇。則土祇與原隰同用樂也。玉裁按。許訓社爲地主。此用今《孝經說》。而以地主也,从示土之云,先於《左氏傳》。則與《異義》从《左氏》說者不符。葢許君《異義》先成。《說文》晚定。往往有《說文》之說早同於鄭君之駁者。如社稷,昊天,聖人感天而生,三愙等皆是也。
段注 鍇土下本無聲字。《韵㑹》所引是也。地主爲社。故字从示土。
段注 《左氏傳》昭公廿九年。史墨曰:共工氏有子曰句龍。爲后土。后土爲社。許旣从今《孝經說》矣。又引古《左氏》說者。此與心字云土藏也,象形,博士說以爲火藏一例。兼存異說也。鄭駁《異義》。以爲社者五土之神。能生萬物者。以古之有大功者配之。然則句龍配五土之神祭於社。
段注 《風俗通義》曰:《周禮》說二十五家爲社。但爲田祖報求。許云《周禮》者,《周禮》說也。賈逵杜預注《左傳》,高誘注呂覽,薛瓚注《五行志》皆同。《晏子春秋》桓公以書,社五百里封管仲,呂覽越以書社三百里封《墨子》《史記》將以書社七百里封孔子皆謂二十五家爲里,里有社。故云書社若千里。鄭駁《異義》引《州長職》曰:以歲時祭祀州社。是二千五百家爲社也。《祭法》:大夫以下成羣立社,曰置社。注云:大夫以下,謂下至庶人也。大夫不得特立社。與民族居。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。今時里社是也。引《郊特牲》唯爲社事單出里。是鄭不用《周禮》說。與許異。
段注 《大司徒》: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。各以其野之所宜木。遂以名其社與其野。注。所宜木,謂若松柏栗也。若以松爲社者,則名松社。《五經異義》:許君謹案。《論語》所云,謂社主也。鄭無駁。注《周禮》從許義。【按】《莊周書》之櫟社,《高祖》所禱之枌榆社皆以木名社之遺。《韓非子》云:社木者,樹木而塗之。鼠穿其閒。堀穴託其中。熏之則恐焚木。灌之則恐塗阤。此可見樹木爲主之制。 ○ 社爲地主而尊天親地。二十五家得立之。故字不與祡禷爲伍。常者切。古音在五部。
段注 各本從示。非古文也。今依夏氏竦《古文四聲韵》所引。從木者,各樹其土所宜木也。
说文系传
食者反 頁碼:第 15 頁,第 3 字 述
鍇注 臣鍇曰:「《周禮》大司徒之職也。」
鍇注 臣鍇曰:「樹所冝之木,故從木。又木者,木主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