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文解字:曲 66F2
異體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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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首:曲 | 注音:ㄑㄩ,ㄑㄩˇ | |
拼音:qū, qǔ | 卷別:十二下 |
字形演变
合1022甲(甲)
曲父丁爵(金)
商代晚期
曾子倝鼎(金)
春秋早期
包2.260(楚)
郭.六.43(楚)
說文古文
說文‧曲部
睡.編42(隸)
秦
睡.日甲121(隸)
秦
孫臏155(隸)
西漢
居延簡甲2443(隸)
西漢
漢印徵
西漢
禮器碑陰(隸)
東漢
正直殘碑(隸)
東漢
魏蘇君神道(隸)
曹魏
楷書
说文解字
丘玉切 頁碼:第 425 頁,第 24 字 續 丁 孫曲
附注 段玉裁注:「匚象方器受物之形,側視之;象圜其中受物之形,正視之。」徐灝注箋:「隸變作曲……曲有圜形,亦有方體,故別作,見《汗簡》。即之變體。戴仲達謂本曲直之曲,生義于矩曲,是也……𠃊即矩形,故訓為𨒅曲,而直字从之。器,曲受物謂之曲,方受物謂之匚,皆無定名。蠶薄亦曲器之一也。」
白话版
曲,像器具凹曲以承载物品的形状。有的解释说,“曲”,是养蚕薄。所有与曲相关的字,都采用“曲”作边旁。
解说版
甲骨文「曲」字作,像曲尺之形,是「曲」字初文。後金文作,框內稍有繁簡,或逕省去文飾作。戰國古璽作、楚簡作,承金文曲尺之象,皆為古文之來源。有時也作橫置作,則為篆文之所取象。秦簡文字作,並見於馬王堆帛書,皆從,中實以「」。在六書中屬於異文會意。繼而更將「」替換為「玉」,則又篆文別篆之所由來。復將「」之與橫筆「」相接,由「」而「」,由「」而「」,是又隸書、楷書構形之所本。《說文‧曲部》:「,象器曲受物之形。或說曲,蠶薄也。」參照《說文‧匚部》:「,受物之器。」籀文作,只是雙鉤和單筆的差別。曲、匚同為受物之器,僅為正視、側視之別,橫置、豎置之異。曲本曲尺象形,而匚則受物之器,二字原本不同,惟因戰國金文及古璽「曲」字常寫成「」,如〈錯金鳥書篆帶鈎〉:「宜(曲)則(曲),宜植(直)則直。」「曲」字寫成「」,與匚形近,逐漸訛混,因有受物「蠶薄」之意思。自甲骨、金文,歷戰國文字,以至篆文、隸書,均可看到「曲尺」演變之軌跡,本義為曲尺。在六書中屬於象形。
说文解字注
區玉切 頁碼:第 2546 頁,第 4 字 許 第 1106 頁,第 7 字
段注 匚象方器受物之形,側視之。曲象圜其中受物之形,正視之。引申之爲凡委曲之稱。不直曰曲。詩曰:子髮曲局。又曰:亂我心曲。箋云:心曲,心之委曲也。又樂章爲曲。謂音宛曲而成章也。《周語》曰,士獻詩。瞽獻曲。韋云:曲,樂曲也。《毛詩傳》曰:曲合樂曰歌。徒歌曰謠。《韓詩》曰:有章曲曰歌。無章曲曰謠。【按】曲合樂者,合於樂器也。《行葦》傳曰:歌者,比於琴瑟也。卽曲合樂曰歌也。區玉切。三部。
段注 曲見《月令》《方言》《漢書・周勃傳》。詳《艸部》薄下。其物以萑葦爲之。《七月》傳曰:豫畜萑葦。可以爲曲也。其字俗作䒼。又作筁。
段注 小徐無。
说文系传
牽六反 頁碼:第 995 頁,第 6 字 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