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文解字:尺 5C3A

 異體: 
部首 注音ㄔˇ
拼音chǐ 卷別八下

字形演变


兆域圖銅版(金)
戰國晚期

說文‧尺部

睡虎地簡12.51(隸)

老子甲72(隸)
西漢

相馬經3下(隸)
西漢

新嘉量(篆)
新莽

楷書

说文解字

 昌石切 頁碼:第 279 頁,第 1 字   

十寸也。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。十寸爲尺。尺,所以指尺䂓榘事也。从尸从乙。乙,所識也。周制,寸、尺、咫、尋、常、仞諸度量,皆以人之體爲法。凡尺之屬皆从尺。 字原

白话版

,十寸长。人的手掌线后退十分的动脉位置就是“寸口”。十寸为一,是用来标识方圆大小规模的工具。字形采用“尸、乙” 会义。乙,是用来标识的符号。在周代的长度制度中,寸、、咫、寻、常、仞等各长度单位,都以人体器官为依据。所有与相关 的字,都采用“”作边旁。

解说版

戰國金文有乇字,學界有釋為尺字。戰國睡虎地秦簡亦見有尺字,字形與篆文相同。《說文》:「十寸也。从尸从乙。乙,所識也。」隸、楷字形均由篆文調整筆畫而來。古人以人體作為量度長度的標準。《說文》分析字形結構從尸、乙,在六書中屬於合體指事。

说文解字注

 昌石切 頁碼:第 1603 頁,第 1 字   第 704 頁,第 1 字

十寸也。
段注  寸,十分也。《禾部》曰:十髮爲程。一程爲分。十分爲寸。又曰:律數十二。十二禾秒而當一分。十分而寸。《漢志》曰:九十分黃鐘之長。一爲一分。十分爲寸。十寸爲尺。十尺爲丈。十丈爲引。而五度審矣。
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。
段注  《寸部》下亦曰:人手卻一寸動𧖴謂之寸口。鄭注《周禮》曰:脈之大𠋫要在陽明寸口。疏云:陽明在大拇指本骨之高處與弟二指閒。寸口者,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是也。【按】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,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。卻者,𢇛也。𢇛者,拓也。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,是曰寸口。凡寸之度取象於此。
十寸爲尺。
段注  十其長是爲尺。
尺,
段注  逗。
所㠯指尺規榘事也。
段注  指尺當作指𢇛。聲之誤也。指𢇛猶標目也。用規榘之事。非尺不足以爲程度。尺居中。下可晐寸分。上可包丈引也。《漢志》曰:寸者,忖也。尺者,蒦也。尺𢇛蒦三字同韵。
从尸。
段注  主也。
从乙。
段注  會意。昌石切。古音在五部。古書亦借赤爲之。毛晃曰:宋時案牘如此。
乙,
段注  逗。
所識也。
段注  漢武帝讀東方朔《上書》未盡。輒乙其處。題識之意也。以榘尺記識所度,故從乙。
周制。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。皆㠯人之體爲法。
段注  寸法人寸口。尺起於寸。咫法中婦人手。尋八尺也。法人㒳臂之長。常倍尋。或曰:常當作丈。周制,八寸爲尺。十尺爲丈。人長八尺,故曰丈夫。《人部》曰:仞,伸臂一尋也。是仞尋無二。而此尋仞並舉。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。《人部》之解出後人改竄。非許原文。說詳《人部》。
凡尺之屬皆从尺。

说文系传

 昌夕反 頁碼:第 689 頁,第 11 字 

十寸也。人手卻十分動脈為寸口,十寸為尺。尺,所以指尺規矩事也。從尸,從乙。乙,所識也。周制寸、尺、咫、尋、常、仞諸度量,皆以人之體為法。凡尺之屬,皆從尺。
鍇注  臣鍇曰:「十分,一寸也。人所診脈處,五藏脈所會也。《家語》曰:『布指知尺,舒肱知尋。』《漢書》:武帝常讀東方朔上書,輒乙其處。是以乙為記識也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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