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文解字:龠 9FA0

 異體: 
部首 注音ㄩㄝˋ
拼音yuè 卷別二下

字形演变


前5.19.2(甲)

掇2.122(甲)

存下74(甲)

續5.22.1(甲)

士上卣(金)
西周早期

散氏盤(金)
西周晚期

說文‧龠部

睡.為9(隸)

楷書

说文解字

 以灼切 頁碼:第 63 頁,第 8 字   

樂之竹管,三孔,以和眾聲也。从品、侖。侖,理也。凡龠之屬皆从龠。 字原
附注  郭沫若《甲骨文字研究》:「(龠字)象形。象形者,象編管之形也。金文之作者實示管頭之空,示此為編管而非編簡,蓋正與从冊之侖字有別。許書反以侖理釋之,大悖古意。」附注  《說文新證》:「甲骨文上象管樂器的吹孔,下象樂管,外象束紮之形。金文上部或加倒口形義符『亼』,表示口吹樂器。」

白话版

,奏乐的竹管,三孔,是用来应和众声的管乐器。字形采用“品、侖”会义。侖, * 。所有与相关的字,都采用“”作边 旁。

解说版

甲骨文之,像編管的樂器。上像樂管之口,下像樂管,外像編束之形,據具體的實象造字,屬象形。另一形作和金文,都上從,亼是口字的倒形,以表吹奏。據此,其形應從口為形,以為聲,屬聲符兼義的形聲字。或以像屋頂三合之形,引申有聚集之義;下從,比諸,多了一個樂管,不影響其音、義。二者相合,可會以聚集樂管之義,屬會意。金文一、二例承自甲文,顯而易見;第三例繼自甲文,只是少了一個樂管,且管口脫離管身,稍失其形。戰國文字之,大體和金文第二例同意。篆文作,上從亼,以示聚合;下從,音ㄘㄜˋ(cè),隸定作「冊」,本義是簡冊,像繩索穿連簡策的樣子,屬象形,在此引申作「編製」解;,在此只是像樂管之器口,並沒有獨立的形、音、義,只是一個實象而已。因此,三者結合,可示由竹管編成的樂器。在六書中屬於會意附加實象。隸書、楷書之形,俱承篆文龠而來。

说文解字注

 以灼切 頁碼:第 338 頁,第 4 字   第 152 頁,第 1 字

樂之竹管。
段注  此與《竹部》籥《異義》。今經傳多用籥字。非也。
三孔。
段注  孔同空。【按】《周禮・笙師・禮記・少儀・明堂位》鄭注,《爾雅》郭注,應氏《風俗通》皆云三孔。惟《毛傳》云六孔。《廣雅》云七孔。
㠯和眾聲也。
段注  和眾聲,謂奏樂時也。萬舞時衹用龠以節舞。無他聲。
从品侖。
段注  惟以和眾聲。故從品。
侖,理也。
段注  《亼部》曰:侖,思也。【按】思猶䚡。䚡理一也。《大雅》:於論𡔷鍾。《毛傳》曰:論,思也。鄭曰:論之言倫也。毛鄭意一也。從侖,謂得其倫理也。以灼切。二部。
凡龠之屬皆从龠。

说文系传

 胤畧反 頁碼:第 161 頁,第 1 字 

樂之竹管,三孔,以和眾聲也。從品、侖。侖,理也。凡龠之屬,皆從龠。
鍇注  臣鍇按:《詩》「左手執龠。」傳云:「三孔笛也。」《詩》曰:「於論鼔鐘。」是樂有倫理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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