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文解字:罰 7F70

 異體: 𦋬𠟑𠟟
部首 注音ㄈㄚˊ
拼音 卷別四下

字形演变


大盂鼎(金)
西周早期

散氏盤(金)
西周晚期

妾子𧊒壺(金)
戰國晚期

郭.緇.29(楚)

說文‧刀部

睡虎地簡10.14(隸)

孫子82(隸)
西漢

江陵十號漢墓木牘二(隸)
西漢

武梁祠畫象題字(隸)
東漢

楷書

说文解字

 房越切 頁碼:第 136 頁,第 12 字   𦋬 異體: 𠟑𠟟罰

辠之小者。从刀从𧧧。未以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,則應罰。
附注  徐灝注箋:「罰,从网从言从刀。网者罪之省也,言者爰書定罪之意,刀者自大辟以至劓剕髠黥之屬,皆刑其肢體也。析言之,則重者為刑,輕者為罰。」

白话版

,对较罪行的处置。字形采用“刀、詈”会义。未曾持刀劫掠,但持刀威胁者则应当处

解说版

字始見西周金文,〈大盂鼎〉有「罰訟」一詞,字從刀、從网、從言。在六書中屬於會意。戰國文字與金文同。篆文字形亦上溯金文。《說文》:「罰,辠之小者。从刀詈。未以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則應罰。」段注:「罰為犯法之小者,刑為罰罪之重者。五罰輕於五刑。」隸書字形訛网為罒,訛刀為寸。楷書字形則仍承篆文從刀。

说文解字注

 房越切 頁碼:第 725 頁,第 4 字   第 323 頁,第 3 字

辠之小者。
段注  辠,犯法也。罰爲犯法之小者。㓝爲罰辠之重者。五罰輕於五㓝。
从刀詈。
段注  會意。房越切。十五部。
未㠯刀有所賊。但持刀罵詈則應罰。
段注  說從刀詈之意。罰者,但持刀而詈則法之。然則㓝者謂持刀有所賊則法之。別其犯法之輕重也。《初學記》云:《元命包》曰:网言爲詈。刀守詈爲罰。罰之爲言内也。陷於害也。注云:詈以刀守之則不動矣。今作罰用寸。寸,丈尺也。言納以繩墨之事。《初學記》又云:《元命包》曰:㓝,刀守井也。飮水之人入井爭水。陷於泉。刀守之。割其情也。注云:井飮人,則人樂之不巳。則自陷於泉。故加刀謂之㓝。欲人畏懼以全命也。此二條皆引《春秋元命包》。今本《初學記》皆系諸《說文》。殊誤。觀玄應書卷卄一卄五引《春秋元命包》說㓝字與此同。可以諟正矣。云刀守詈,刀守井,則㓝罰不分輕重。古五罰不用刀也。故許說罰爲刀詈。犯法之小者。㓝爲井刀。執法之大者。一入《刀部》。一入《井部》。所以正緯說也。  唐人諱淵作泉。亦或作川。

说文系传

 扶月反 頁碼:第 332 頁,第 3 字 

辠之小者。從刀、詈,未以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,則應罰。
鍇注  臣鍇曰:「會意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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