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文解字:所 6240
異體: | ||
部首:斤 | 注音:ㄙㄨㄛˇ | |
拼音:suǒ | 卷別:十四上 |
字形演变
宋公差戈(金)
春秋晚期
庚壺(金)
春秋晚期
包2.3(楚)
說文‧斤部
睡虎地簡23.17(隸)
秦
老子甲13(隸)
西漢
鄭固碑(隸)
東漢
楷書
说文解字
疏舉切 頁碼:第 472 頁,第 12 字 續 丁 孫所
附注 段玉裁注:「伐木聲乃此字本義。用為處所者,叚借為処字也。」「用為分別之詞者,又从処所之義引申之……皆於本義無涉,是真假借矣。」伐木聲也。从斤戶聲。《詩》曰:「伐木所所。」
白话版
所,砍伐树木的声音。字形采用“斤”作边旁,采用“户”作声旁。《诗经》有诗句唱道:“挥斧伐木,所所传响。”
解说版
金文、戰國文字皆從戶、從斤。斤像斧斤之形,用以伐木;戶像單扇門戶之形。戰國文字,或在增添斜筆,近似「勿」形;或在「戶」下增添一短橫,為裝飾之羨符。至秦文字才定形從「戶」,與《說文》篆文相同。《說文‧斤部》:「所,伐木聲也。从斤、戶聲。」本義為伐木的聲音。從斤,表示伐木之工具;從戶,表示音讀,模擬伐木的聲音,是不示義的聲符。在六書中屬於形聲。
说文解字注
疏舉切 頁碼:第 2866 頁,第 1 字 許 第 1245 頁,第 10 字
段注 《伐木》聲,乃此字本義。用爲處所者,叚借爲処字也。若王所,行在所之類是也。用爲分別之䛐者,又从処所之義引申之。若予所否者,所不與舅氏同心者之類是也。皆於本義無涉。是眞叚借矣。《伐木》聲也。
段注 疏與切。五部。从斤。戶聲。
段注 《小雅・伐木》文。首章《伐木》丁丁傳曰:丁丁,《伐木》聲。次章《伐木》許許傳曰:許許,柿皃。此許許作所所者,聲相似。不用柿皃之說,用《伐木》聲之說者,葢許以毛爲君亦參用三家也。今按丁丁者,斧斤聲。所所,則鋸聲也。詩曰:《伐木》所所。
说文系传
師阻反 頁碼:第 1083 頁,第 10 字 述伐木聲也。從斤戶聲。《詩》曰:「伐木所所。」